杨彬律师:法定代表人被免职后公司怠于办理变更登记的救济
摘要:公司和法定代表人之间为委托法律关系,法定代表人行使代表人职权的基础为公司权力机关的授权,公司权力机关终止授权则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职权终止,公司依法应当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实践中,部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被免职或者卸任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等职务后,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应当及时选聘新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并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工商登记变更,但是也存在部分公司未能及时予以履行其变更登记的义务给原法定代表人的权益造成侵害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原公司法定代表人就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诉请变更登记。
那么在实践中人民法院如何认定“公司怠于履行变更义务”呢,主要从两方面进行考量,一是公司的权利机关已经终止与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关系,法定代表人不具备代表公司的法律基础;二是公司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向公司注册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变更登记的申请文件。
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9年修正)第六条“企业法人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对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二)对企业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三)由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以及第七条“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议……”之规定,宝塔房地产公司只需提交申请书以及对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新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以及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议即可自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民再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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