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彬律师:北京高院关于在夫妻离婚案件中处理股权分割的参考意见
为进一步在审判实践中对因离婚纠纷产生的股权分割问题形成一致的裁判意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结合审判实践,对于审判实践中涉及较多的部分共性疑难问题发布了相关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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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摘要: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将自己瑕疵出资的事实如实说明,受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瑕疵出资事实,受让方们愿意受让股权的,则股权转让合同有效。
阅读更多摘要:股东恶意以公司的名义要求转让股东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对于这类案件的处理应当适用《九民纪要》穿透式审查的审判思维,既应该审查转让股东和受让股东之间具体的交易安排,以及公司股权结构登记、股东出资情况,也应考虑公司是否选择性起诉等情形来判断公司是不是真正从维护公司财产权的角度来进行诉讼。
阅读更多摘要:未约定股权转让价格的股权转让合同因无法确定股权转让对价,故该类合同因欠缺股权转让协议的必备条款而不具有可履行性,应认定该类合同未成立。
阅读更多摘要:程毅以晓程公司上市导致45万股股份代持无效的客观结果,论证两年之前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属于代持行为的一部分,并以此否认《股权转让协议书》的效力,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阅读更多摘要:本案对股份公司股权转让形成隐名持股的事实进行了分析认定,并对上市公司股权隐名代持的效力作出无效的认定,对于司法实践中大量出现的此类纠纷提供了处理方案。
阅读更多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四)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要有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作为依据,才能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阅读更多摘要:股东转让股份是否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在依法设立的场所进行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公司法》第138条在性质上显然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范。
阅读更多摘要:“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中,“接收货币一方”的“接收货币”,是指实体内容的合同权利义务,而非起诉请求中简单的给付金钱请求。
阅读更多摘要:生产类公司的股权转让中,公司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等证照,仅影响到公司能否合法经营及股东购买公司股权的合同目的能否实现,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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