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财产线索接转中心指南
摘要:为进一步拓宽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案外人提供财产线索的渠道,北京一中院设立执行案件财产线索接转中心,负责登记受理申请执行人或案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
阅读更多摘要:为进一步拓宽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案外人提供财产线索的渠道,北京一中院设立执行案件财产线索接转中心,负责登记受理申请执行人或案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
阅读更多刑辩笔记:超市盗窃积极进行赔偿获得单位谅解,律师与检察官积极沟通,听证后决定不予起诉。
阅读更多摘要: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将自己瑕疵出资的事实如实说明,受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瑕疵出资事实,受让方们愿意受让股权的,则股权转让合同有效。
阅读更多摘要:股东恶意以公司的名义要求转让股东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对于这类案件的处理应当适用《九民纪要》穿透式审查的审判思维,既应该审查转让股东和受让股东之间具体的交易安排,以及公司股权结构登记、股东出资情况,也应考虑公司是否选择性起诉等情形来判断公司是不是真正从维护公司财产权的角度来进行诉讼。
阅读更多摘要:未约定股权转让价格的股权转让合同因无法确定股权转让对价,故该类合同因欠缺股权转让协议的必备条款而不具有可履行性,应认定该类合同未成立。
阅读更多摘要:股权变更是公司经审查股权转让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受让人登记到公司股东名册,成为公司认可的股东,是对公司内部的宣示,是股权变更登记的前提。
阅读更多摘要:程毅以晓程公司上市导致45万股股份代持无效的客观结果,论证两年之前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属于代持行为的一部分,并以此否认《股权转让协议书》的效力,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阅读更多刑辩笔记:上周三委托,经过递交律师意见,与检察官沟通等努力,取得不批捕决定并取保。
阅读更多摘要:本案对股份公司股权转让形成隐名持股的事实进行了分析认定,并对上市公司股权隐名代持的效力作出无效的认定,对于司法实践中大量出现的此类纠纷提供了处理方案。
阅读更多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四)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要有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作为依据,才能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