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转让股份是否在依法设立的场所进行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摘要:股东转让股份是否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在依法设立的场所进行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公司法》第138条在性质上显然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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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摘要:“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中,“接收货币一方”的“接收货币”,是指实体内容的合同权利义务,而非起诉请求中简单的给付金钱请求。
阅读更多摘要:未出资股东之股东权利应当受到限制,但并不等于股东之所有权利都应当受到限制。股东并不因为其出资瑕疵而失去股东身份,即股东成立清算组清算公司之基础并不因股东未出资而受到影响。
阅读更多摘要:生产类公司的股权转让中,公司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等证照,仅影响到公司能否合法经营及股东购买公司股权的合同目的能否实现,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阅读更多摘要:因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股权转让协议终止履行,一方当事人因准备协议履行及实际履行中产生的损失,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阅读更多摘要:本文通过案例探讨了被征收人租用的国有土地上建造的温室大棚在被行政机关违法强拆后责任主体的认定,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的司法认定问题。
阅读更多摘要:主流的民事主体判断标准认为,民事主体的本质条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的存在;二是国家法律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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