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不加刑原则在发回重审案件中的适用

上诉不加刑原则在发回重审案件中的适用

摘要:新的《刑诉法解释》增加补充规定,发回重审案件重新作出判决后,即使人民检察院对该次判决进行了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行为人的刑罚。

发回重审案件是否可以加重刑罚?

满足特定条件下,发回重审案件可以加重刑罚。条件是什么呢?

根据《刑诉法解释》(2012)第三百二十七条规定,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后,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根据《刑诉法解释》(2021)第四百零三条规定,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提出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后,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且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对前款规定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对上诉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依法作出判决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改判为重于原审人民法院第一次判处的刑罚。

从《刑诉法解释》的规定可知,加重刑罚的条件是:有新的犯罪事实,而且被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

如何理解“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这个规定呢?

司法实践中,多数的观点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本意,犯罪事实已经经过侦查、起诉、审判程序的,即使没有被原审人民法院采纳或者全部采纳,第二审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后,在主要事实、主要证据不存在变化的情况下,该事实不属于新的犯罪事实。

同时,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范围应限定在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决前有新犯罪事实的情形,包括罪行遗漏或者又犯新罪。人民检察院对既有犯罪事实的明确或细化,只能视为变更起诉,而不是补充起诉。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

从上述规定可知,在不满足上述两个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发回重审案件是不可以加重刑罚的。

同时,新的《刑诉法解释》还增加补充规定,发回重审案件重新作出判决后,即使人民检察院对该次判决进行了抗诉,第二审人员法院也不得加重行为人的刑罚。这样的补充规定更有利于保障行为人在发回重审案件中的诉讼地位。

杨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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