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协议拆迁”行为违法,但协议并不一定无效
摘要:至今,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没有征收决定的情况下介入和实施征收程序。在法律缺乏明文规定的情形下,政府的介入行为本身即缺乏合法性基础,由此,不应将“协议拆迁”等同于合法的政府征收拆迁行为。
“协议拆迁”是不是征收行为?
在实践当中,许多的被征收人将“协议拆迁”也视为政府的征收拆迁行为,政府主管部门也常常将“协议拆迁”当做自身行政职权的当然职能。
但是,从法律属性上讲,“协议拆迁”并非拆迁或者征收行为。法律意义上的征收或者拆迁行为必须由政府依照法定的授权主体依照法定的程序启动和实施。
至今,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没有征收决定的情况下介入和实施征收程序。在法律缺乏明文规定的情形下,政府的介入行为本身即缺乏合法性基础,由此,不应将“协议拆迁”等同于合法的政府征收拆迁行为。
“协议拆迁”的法律后果
那么既然“协议拆迁”不是合法的征收行为,那么如果政府实施“协议拆迁”,会导致什么法律后果呢?
首先,政府无权依据拆迁后者征收补偿程序的规定启动和实施相应的法律程序;
其次,法律法规及相应的地方政策中涉及征收的补偿标准无法适用于“协议拆迁”,也不会在因“协议拆迁”产生纠纷后让法定的征收补偿标准成为确定“协议拆迁”补偿金额的法定标准。
被征收人接受法定补偿标准的前提是,将个人私益让位与公共利益,如果行政机关并非出于法定征收的公益属性实施征收时,行政相对人没有理由将个人利益无条件让渡。
“协议拆迁”属于违法行为
“协议拆迁”是行政机关公权力和建设单位私利相互寻租的产物。政府的介入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违反了法律保留的依法行政原则。
“协议拆迁”为建设单位获取土地提供了法定征收之外的另一条获取土地的途径,使得土地的取得不再受到法律法规所框定的“公共利益”等约束条件的束缚。
“协议拆迁”扰乱了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行政机关名义上的“协议拆迁”让许多的老百姓误认为其是正常的法定征收行为。实则“协议拆迁”并不属于行政征收,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不规范,随意性大,行政相对人权益无法保障等诸多问题。特别是“协议拆迁”的补偿标准无章可循,有的低于法定征收标准,有的高于法定补偿标准。
补偿低则行政相对人的权益无法保障,也为被征收人的维权无形中设置了很多的障碍。
补偿标准高,则会削弱行政机关的权威,让合法征收拆迁的当事人因为合法拆迁补偿低进而产生对行政机关合法征收的抵触情绪,进一步影响后续征收行为的正常实施
“协议拆迁”过程中协议的效力认定
从上文论述可知,“协议拆迁”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是当然得违法行政行为。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在“协议拆迁”过程中订立的拆迁协议是否也当然无效呢?答案是否定的。
“协议拆迁”本身的违法性并不能直接决定其中牵涉的每份拆迁协议的效力。单就每份协议的效力来说,还需要具体认定。因为,协议的签订并不必然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同时一般情况下,协议的签订也是协议双方的签署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协议的效力认定还需要依据“合同无效”的认定依据进行进一步的评判。
此外,实践当中,鉴于拆迁协议的签署往往涉及的群众人数较多,一概以“协议拆迁”违法进而推定协议无效,也将会损害到社会和国家利益,特别是如果房屋已经拆除,土地已经被占用的情形下,径行推翻协议的效力也会导致更加恶化的社会效果。
从法律角度来说,“协议拆迁”所违背的也是法律保留原则,而非直接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会因违法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认定“协议”的效力为无效。
总之,协议的效力不会应“协议拆迁”违法而当然无效,是否无效,还需要结合关于合同无效的相关法律规范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