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许诺的政策补偿因客观变化难以实现时能否诉请以货币另行补偿
摘要:依据依法行政和合理行政的要求,行政机关在其许诺的政策补偿因客观情况变化无法落实时,应当作变通处理,以便及时弥补行政相对人的实际损失。
行政机关许诺的政策补偿因客观变化难以实现时能否诉请以货币另行补偿
在郑州市豫都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郑州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补偿纠纷案件中,郑州市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收回了郑州市豫都公司取得的国有土地,在补偿问题上,双方产生争议。
豫都公司起诉政府对其进行补偿,后在诉讼过程中,市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豫都公司对补偿决定不服,再次起诉,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对补偿形成一致意见,豫都公司撤回起诉。双方形成的补偿意见中,一部分属于直接的货币补偿;一部分属于政策补偿,即许诺豫都公司在今后的投资开发过程中,免收一系列的政府费用,包括征地配套费、建设配套费、绿化费等费用946.87万元。
在落实上述补偿的过程中,因豫都公司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被取消等原因,市政府许诺的政策补偿未能落实。
因政策补偿未能落实,豫都公司再次起诉要求对其进行补偿。
第一个问题,豫都公司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双方形成补偿一致意见后,市政府以此作出《补偿通知》,该通知是具有协议性质的具体行政行为,基于此协议没有得到完全履行的事实,豫都公司提起行政诉讼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第二个问题,行政机关的政策补偿因故不能落实的情形下,补偿义务是否免除,是否需要另行补偿?
法院认为,行政机关的政策补偿不能落实的情形下,其补偿义务并不能因此免除。依据依法行政和合理行政的要求,行政机关在其许诺的政策补偿因客观情况变化无法落实时,应当作变通处理,以便及时弥补行政相对人的实际损失,即行政机关应另行以其他可实现的方式参照原政策补偿的标准重新补偿。
在上述案例中,省高院及最高院最后均支持的观点是,行政机关对不能落实的政策补偿部分应进行货币补偿,以体现法律的公平精神。
律师建议:
在实践中,对于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补偿纠纷问题,很多情况下,政府面对大额的补偿问题往往难以直接以货币补偿的方式全部落实,有时候会配合一部分的政策补偿,通过减免税费,提供其他优惠政策等方式予以落实。
但,政策补偿具有很强的政策性,以及落实周期长等问题,在实践中,首先,为了解决行政争议,我们不反对企业与行政机关达成政策补偿以化解行政争议,如果行政机关提出了综合性的补偿方案,只要能够弥补损失,可以考虑接受解决方案;其次,应督促行政机关尽早落实补偿方案,若发现部分政策补偿因客观原因不能落实,应及时申请协调替代方案,或者在法定期限内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获得货币补偿。
另外,在形成政策补偿方案时,应对政策补偿所弥补的损失进行货币化的匡算衡量,就是一项政策的落实会抵顶多少损失金额,最好以书面形式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