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
摘要:为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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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摘要:多人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对其参与期间该诈骗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在其所参与的犯罪环节中起主要作用的,为主犯;起次要作用的,为从犯。上述规定的“参与期间”,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着手实施诈骗行为开始起算。
阅读更多摘要:新的《刑诉法解释》增加补充规定,发回重审案件重新作出判决后,即使人民检察院对该次判决进行了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行为人的刑罚。
阅读更多摘要:当一审确定的罪名无法全面评价行为人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时,二审法院直接增加罪名进行改判(增加罪名但总刑期未增加)是否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
阅读更多摘要:在实践中,很多国有出资公司的单位人员,以虚报营销开支的方式从单位套取营销费用,这些费用有的用于行为人侵占使用,有的在部门员工之间以奖金形式发放,对于这种套取营销费用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呢?
阅读更多摘要: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的职务犯罪案件时,要综合考虑历史条件、企业发展、职工就业、社会稳定等因素,注意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严格把握犯罪与一般违规行为的区分界限。
阅读更多摘要:《规定》明确,财产性判项的执行情况是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判断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的重要因素之一。罪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的,应着重审查其履行能力,将审查重点聚焦到履行能力的判断上,确保减刑、假释适用的公平性。
阅读更多摘要:让与担保作为法律未规定的非典型担保行为的一种,应结合当事人的本意、立法目的等,综合认定该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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