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对危险发生领域具有排他性支配力,袖手旁观也构成犯罪
摘要:判断一个人对一个领域是否具有支配力的标准是,看其他人有无可能因为该行为人的支配而丧失对该领域的支配。行为人对危险领域的支配应是持续性的直接支配,而不是偶发性的短暂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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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火罪属于不真正不作为犯罪,不作为也可以构成失火罪
法律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从《刑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可知,失火罪是过失触犯放火罪的行为。而放火罪属于不真正不作为犯罪,刑法分则没有规定具有作为义务的行为人与不作为内容,而行为人以不作为实施了通常由作为实施的构成要件的犯罪,即不真正不作为犯罪可以由消极地不作为构成。
法律分析:
具体来说,失火罪可以由不作为构成,其与放火罪的区别主要在于主观方面。失火罪第一层面的认定首先是,行为人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得单位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也就是说失火罪通常是以作为的行为发生的。第二层面的认定就是行为人也可以通过不作为的形式发生,那么不作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呢?
这种不作为的构成要件的本质是,在特定情形下,本来具有不作为权利的行为人因特定因素的介入产生了作为的义务,此时,如果继续不作为则构成对法益的侵害,即构成犯罪。
失火罪中这个介入的因素是什么呢?
我们认为行为人如果对发生危险的领域具有排他性的支配力,就会导致作为义务。比如说,发生在室内的放火行为,行为人虽然不是放火人,也没有参与或协助放火,但是起火的事实因处于室内不为外界所知,对于起火的室内行为人具有排他性的支配力,那么行为人就具有灭火或者阻止火灾发生的义务。因为在这样的情况下,行为人对危险领域的支配排除了其他人发现并排除危险的可能性。
判断一个人对一个领域是否具有支配力的标准是,看其他人有无可能因为该行为人的支配而丧失对该领域的支配。行为人对危险领域的支配应是持续性的直接支配,而不是偶发性的短暂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