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不明知发生交通事故时离开现场的行为不宜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行为人不明知发生交通事故时离开现场的行为不宜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摘要:对于发生交通事故后离开现场的行为,不能一概认定为逃逸行为,因为目前道路交通情况复杂,对于是否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是否行为人就是肇事者,行为人本身可能存在不知情或者错误认识的情形。

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作为肇事者驾车离开现场,一般情形下,逃离现场的行为应按逃逸处理,但是是否存在例外情形呢?

我们认为,对于发生交通事故后离开现场的行为,不能一概认定为逃逸行为,因为目前道路交通情况复杂,对于是否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是否行为人就是肇事者,行为人本身可能存在不知情或者错误认识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于逃逸行为的认定应符合,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为逃避法律追究”是构成逃逸的前提条件。

那么如果行为人离开现场的行为没有主观上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则不宜认定为逃逸行为,应该按一般的交通肇事者认定。

现实中两种不构成逃逸的情形有:

1、发生交通事故后,因为天气情况的原因或者受限于大型车辆的视野盲区,行为人没有发现发生了交通事故,而径行离开。那么既然行为人主观上不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也就不存在离开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当然,对于是否存在视野盲区,还需通过侦查实验等鉴定行为进行验证。

2、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也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但是因为事故的发生还有其他介入因素,比如有其他车辆也是肇事车辆,行为人认为自己不是真正的肇事车辆,但是给现场人员留下联系方式后离开现场,后续通过该联系方式能够取得联系并主动接受调查,那么行为人在当时离开现场的行为,只是由于自己的错误认识不认为自己是肇事者,而给留守现场的人员留下联系方式的行为也能佐证其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意图,那么其也不宜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杨彬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北京总部 专职律师,联系电话:13683281036(微信同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金台路地铁站往东300米处) 电子邮箱:yangbinlvshi@163.com 。

评论已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