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行为人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又遗弃的行为该如何认定?

交通肇事后,行为人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又遗弃的行为该如何认定?

摘要:司法实践中,发生交通肇事后,时有发生的一种情形是,行为人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又遗弃,这种行为根据情节的具体不同可能涉嫌交通肇事后逃逸、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罪名。

司法实践中,发生交通肇事后,时有发生的一种情形是,行为人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又遗弃,这种行为根据情节的具体不同可能涉嫌交通肇事后逃逸、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罪名。

那么,实践中该如何区分认定上述这些罪名的具体使用呢?

为了便于分析,我们可以将上述行为分解为行为人离开现场,带被害人离开现场并遗弃这两个更加具体的分解动作。

第一,行为人逃离现场的行为如何定性,什么情形下构成“逃逸”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从上述法律规定分析,首先需要具备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其次需要构成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为逃避法律追究是行为人主观目的,逃跑是客观行为。根据最高院的裁判意见,具体而说,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肇事后,在接受事故处理机关首次处理前,故意逃离现场或相关场所,使得自身不受被害人、周围群众或交通事故处理人员控制的行为。这种逃避法律追究包括逃避刑事责任、也包括民事和行政责任。

因此,单纯从行为人逃离现场规避法律追究的角度看,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第二,行为人带被害人离开现场并遗弃的行为如何定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

根据行为的客观表现,其行为更符合第六条的规定,我们先来分析构成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的构成要件。要构成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根据法条规定,应具有三个具体条件,一是行为人主观上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二是实施了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隐藏或者遗弃的行为;三是结果上造成了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

逃离现场、隐藏、遗弃、被害人死亡和严重残疾这都是事实行为和客观结果,容易理解。满足罪行要件的最主要一点是,行为人隐藏、遗弃的行为导致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进而造成了死亡或严重残疾的结果。

那么是否存在影响救助就需要结合被遗弃的地点、被害人的伤重程度、延误的救助时间等综合评价。

如果行为人遗弃的地方非常隐蔽,导致延误了救助时间,那么就符合犯罪要件。反之,遗弃的地方是医院门口或者人流量更大的地方,并未延误救助,则不构成。

如果行为人虽然对被害人进行了遗弃,但是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客观上并不阻碍其自身获取帮助和救助,比如被害人意识清醒,能够自行打电话寻求帮助,没有因遗弃产生延误救助的效果,则不构成犯罪要件。

如果上述行为确系产生了延误救助的情节,也产生了死亡和严重残疾的结果,则构成犯罪要件。

是否构成逃逸致人死亡?

假如行为人实施了遗弃,但是遗弃行为与最终的死亡或严重残疾的结果不具有因果关系,遗弃行为没有导致无法得到救助的效果产生,那么是否构成逃逸致人死亡呢?

我们看司法解释的规定,逃逸致人死亡也要求具有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节要求,就是也要求具有死亡的结果与得不到救助直接有因果关系。如果即使遗弃了,但是客观上并未形成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因果关系,也不构成逃逸致人死亡。

那么,遗弃但与死亡结果不具有因果关系构成什么罪行呢?

这种情形下,行为人遗弃并未直接提高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概率,对法益的侵害并未产生加重情节,虽然从行为特征上,与一般的肇事逃逸具有不同的客观表现,但从犯罪构成要件和法益侵害性进行分析,遗弃但与死亡结果不具有因果关系的犯罪行为依然只能评价为肇事逃逸行为,构成肇事逃逸罪。

杨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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